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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安县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

2015年农安县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

日期: 2015-04-01  来源:农安县农机局栾惠荣

附件1


2015年农安县新型农业生产


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核心,强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促进我县规模型、效益型、生态型农业发展,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构建符合我县实际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


(二)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布局。紧密结合种植结构调整,围绕主要粮食作物合理布局,扶持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项目辐射范围内不重复实施建设本项目。


  2.坚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基础。在种植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中选择建设对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愿建设,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和资金扶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规范一个。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


  3.坚持土地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要与土地经营规模化程度相协调,必须具备相应的土地经营规模,连片耕作土地面积要达到设计标准,重点鼓励整村整乡推进。


4.坚持高标准配置农机装备。以配备大型先进农业机械为主,农机装备既要符合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又要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意愿,还要体现配置合理,效益最大化。


5.坚持多元化资金投入。采取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助、地方投入、信贷支持、融资租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及社会资本投入等多元化资金形式建设。农机装备购置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并严格按照购机补贴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目标


2015年全省扶持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50个。到2017年底,前郭县、榆树市、公主岭市、农安县、九台市、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市、洮北区和敦化市等10个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先行示范县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作业、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发展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显著改善,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提升,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示范引领农业发展新模式。


二、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及资金


(一)建设地点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在全省30个产粮大县实施,优先安排前郭县、榆树市、公主岭市、农安县、九台区、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市、洮北区、敦化市等10个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先行示范县和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实施。


(二)建设内容


1.农机装备建设。重点配备先进大型拖拉机、深松整地机械、大型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水田栽插机械、植保机械、玉米(水稻)收获机械、粮食烘干设备等纳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2.机具库棚建设。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有设施,可改建、扩建、置换、新建。每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机库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农具棚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建设规模


依据我县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以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流转、租赁,下同)耕地面积等实际配置农机装备,同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旱田为主的,经营耕地面积应在3000亩以上;以水田为主的,经营耕地面积应在2000亩以上。旱田耕地面积3000-5000亩,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50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水田耕地面积2000-5000亩,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50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


(四)建设资金


  1.农机装备建设资金。总体上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3:3:4的投入比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的银行贷款(含融资租赁)利息和担保费用,符合省级专项扶持农民合作社资金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


2.机具库棚建设资金:采取自筹资金和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定额补助的办法,先建后补。机具库棚建设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如下:


  (一)土地流转合同。提交农民流转土地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包、租赁等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每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耕地经营规模旱田连片土地应在3000亩(水田200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必须有面积、土地承包人签字。


  (二)身份证明。提交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申报书。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需提供经营执照(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种粮大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


  (三)建设用地证明。库棚用地有效证明材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提供土地使用相关有效证明,达到机入库、具入棚的要求。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填写《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申报书》,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分别报县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填写《年度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审核表》。成立由农机、财政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联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三)审定上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经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后,于4月10日前,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农委、财政厅。


(四)核定下达。省农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布局及当年资金规模等情况最终核定2015年各县(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数量并按补助(贴)标准下达建设补助资金。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


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选购机具前,自筹资金、库棚用地或变更证照未落实的,取消建设资格,指标收回,在全省建设实施县内调整。所有申报材料各县自行备份存档。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为了全面落实好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项目,县里成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农机局局长易宝庆、财政局局长李景忠担任,成员为农机局、财政局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明确职责任务。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规划布局、综合协调、资金管理、项目核定等。农机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方案拟定,农机装备和技术培训的组织指导;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州)指导本辖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工作,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县(市)对本辖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负全责。负责审定申报,监督落实场库棚、体制机制和专业队伍建设,推动农民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项目建设主体,落实各项建设任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经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半年报表、年终决算和机具购置使用维护保养等监管。保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范运营,真正发挥作用。


  (四)项目检查验收。2015年底前,县(市)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并于12月30日前上报验收报告。省里组织市(州)于2016年6月末前进行验收抽查。通过验收和抽查,督促工作落实,查找和解决问题,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中央和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缴所得补贴资金外,对涉嫌违法的,追究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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