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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

日期: 2020-07-31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效益充分发挥,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暂行)的通知》(吉农机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区农机主管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
第四条  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工作。
第二章 核验内容
第五条  核验由购机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等。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核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区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通过手机APP、“一站式”服务窗口按规定及时受理。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
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并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通过后登记立册。
(五)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2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送区财政部门。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补贴申请,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机者、购买产品、购买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机者身份证明、购买产品、购机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三)购买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买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机者身份、购买产品、购买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买时间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八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部门1人参加,核验产品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九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买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机者身份、购机产品和购买数量,符合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异议。
第十一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机化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买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机者与购买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补贴资金申请表;
(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区农机主管部门承担本规程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四条  区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区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辅助管理系统岗位分离,岗位工作相互分开独立进行,并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强化组织领导。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有异议或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事项,及时报请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八条 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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