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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农机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日期: 2012-03-31  来源:九台市农机局

































































































































































单位:(公章)





部门主要负责人





序号


权力类别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是否公开


收费(罚款)标准、依据和额度


承办处室


部门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处罚


处罚未办理注册登记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款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


公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对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就地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待查验证件后准予放行。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对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就地暂扣该农业机械,待查验证件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准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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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处罚


处罚无证驾驶农业机械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无证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


公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处二百元罚款。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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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处罚


处罚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违反规定载人的。


公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处二百元罚款。《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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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处罚


处罚酒后驾驶农业机械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饮酒后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


公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处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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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处罚醉酒驾驶农业机械


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醉酒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醉酒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


公开


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吊销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吊销驾驶证,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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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处罚驾驶报废拼装农业机械


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驾驶报废、拼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驾驶报废、拼装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


公开


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处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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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处罚


处罚肇事逃逸


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造成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驾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造成安全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


公开


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吊销驾驶,并证处一千元罚款。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吊销驾驶证,并处以一千元罚款。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依法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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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处罚


处罚转借挪用牌证


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使用转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使用转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公开


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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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处罚伪造变造买卖牌证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的。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使用伪造、变造、买卖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的。


公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处二千元罚款,对伪造、变造、买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处以二千元罚款,对伪造、变造、买卖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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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处罚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态不符合标准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技术状态,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的。


公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被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达到技术状态标准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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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处罚未参加检验审验的农业机械


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驾驶证未经审验;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三)项驾驶证未经审验的;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


公开


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三)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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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处罚未办理异动转籍等手续


《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或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发生转籍、变更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公开


《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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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处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公开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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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处罚


处罚不服从管理或妨碍公务的


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不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受处理的。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妨碍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公开


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并处一百元罚款。2、《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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