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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监管办法

日期: 2016-10-27  来源:

  为规范全县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监管对象
   梨树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范围
  一是对农业机械维修资格的监管。审核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的维修资格,监督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等级。
  二是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条件的监管。勘验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开业技术条件(NY/1138-2006)。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法的农机维修场地;
  2、必备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
  3、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农机维修技术人员;
  4、安全维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三是对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的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使用的零配件是否符合技术质量要求;
  2、维修过程中是否改装、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3、承揽维修的农业机械是否已经达到报废条件。
  (三)监管方式
   1、建立农机维修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农机维修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深入农机维修网点检查农业机械维修资格、技术条件和维修质量。
  3、建立农机维修档案归档制度,规范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台帐,健全农机维修质量承诺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4、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5、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技术要求标准的零配件;
  2、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3、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三)《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7月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全文共六章三十条,分别对维修资格、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罚则等作了详细、具体规定(详见附件2《农业机械维修规定》http//ls.jlnongji.cn下载)。
  (四)《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场所、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维修人员,取得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维修技术级别范围内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在维修保证期内,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免费重新维修。因维修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维修标准。无国家或者行业维修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维修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实施下列行为:
  1、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2、使用维修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改装、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3、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的维修业务;
  4、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监管机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以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分管站长负总则,法规科具体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成立梨
树县农业机械维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邢占山 
  成员:赵红岩
     李坤鹏
     曾繁亮
  (二)建立健全抽查检查机制。确立月检查、季抽查制度,建立检查抽查记录存档制度,完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续展登记制度。
  (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定期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抽查农机维修网点。
  (四)规范审批流程,从源头上严格把关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的维修资质和维修技术条件。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受理审批(详见附件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续展审批流程图)。
  四、救济处理机制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法规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负
责对法规科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2、受理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法规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6)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7)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4、投诉渠道
  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法规科,投诉电话:5223338
  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监督电话:5228823
  电子邮箱:njjl3959@163.com
  (二) 行政复议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对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
  1、四平市农委农机科;
  2、梨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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