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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方案及工作规范

日期: 2019-08-30  来源:蛟河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陈义昌

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吉农机发[2019]10号)要求,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现就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继续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惠民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年度结余补贴资金连续滚动使用。
二、进一步扩大促进绿色发展及适用农机具种类补贴范围
根据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发展需求,将补贴向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快农业生产全面机械化、推进机械化向农业全领域拓展和向高质高效绿色发展等方面聚焦,进一步扩大农机具补贴种类范围。将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有机肥加工设备、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手扶拖拉机、水果清洗机、水果打蜡机等小型机具、埋茬起浆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水稻直播机、秧苗移栽机、撒肥机、搂草机、水产增氧机、养蜂平台、圆草捆包膜机、送料机等机具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3个大类28个小类68个品目,比2018年度增加了1个大类2个小类21个品目。
三、全面落实农机生产企业规范实施承诺制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实化农机生产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承诺事项,一是承诺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二是承诺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三是承诺对经销商出具给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四是承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各乡镇街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对发现存在的失信违规、践诺不到位的行为,要求有关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视情节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从严整治突出违规问题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等部门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处理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迅速及时进行处理,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报请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见附件1)研究处理。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的突出违规问题,要从严从重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查实后先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
加强省域内联动处理,直接采信有关处理决定,对生产企业和涉及的经销企业做出同等处理,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按规定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着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一)全程全面公开政策信息。各乡镇街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让购机者充分了解农机补贴政策,能及时购买到所需机具。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政策咨询投诉电话等各类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二)方便快捷办理补贴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开放(具体操作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系统中上年度结转资金和当年投入资金并行使用,并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方便购机者了解资金情况,及时申请补贴。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等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
(三)实行限时兑付补贴资金。受理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对不符合要求或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的应原渠道退回并通知购机者。
(四)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规范(见附件2),经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吉林市备案后公布实施。

附件:1、蛟河市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蛟河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
3、吉林省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蛟河市农业农村局 蛟河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4日
附件1


蛟河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玉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林志刚  市农业农村局 局 长
王向丽 市财政局 局长
成 员:单联民 市农业农村局 副局长
张知勇 市财政局 副局长
王 伟 市公安局 副局长
刘志杰 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组 组长
杜新业 市财政局农业科 科 长
王明林 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站 长
周佰荷 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副站长
陈玉凤 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 副书记
白绍杰 市农机购置补贴服务中心 负责人
各乡(镇)长、街道主任

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单联民(兼)
成 员:杜新业 张元佳 王明林 周佰荷 陈玉凤 白绍杰 姜 涛 范传军 陈义昌 关红宇 郑秀丽 马士杰 贾佳 魏爽

受 理 岗:各乡镇街农机管理站
核 验 岗:白绍杰 范传军 关红宇 张元佳
复 核 岗:周佰荷 陈玉凤 郑秀丽
录 入 岗:陈义昌 魏 爽
归 档 岗:贾 佳 马士杰

 

 

 

 

 

附件2
蛟河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按照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下农机、财政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四条 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五条 购机者按照公布信息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一)申请受理。购机者自主提出补贴申请,受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受理。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审核合格的在发票上加盖“购机补贴申请已受理”字样印章。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机具核验。按要求组织核验机具,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不需拓印或拍照发动机号码、机具架号码等),核验购机者提供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查检记录单》。对核验合格的,购机者、核验人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确认单》上确认签字。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四)复核录入。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材料信息无异议后,将补贴资料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农机和财政部门签署审核同意意见。
(五)公示结算。确认的补贴对象,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乡镇街财政所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
(六)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各一人参加。
第七条 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结合年检工作,负责对享受购置补贴的牌证管理机具的查验。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承担本规程第五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维护;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3

吉林省2019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3大类28个小类6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只补贴3铧及以上的液压翻转犁)
1.1.2旋耕机(只补贴驱动型埋茬起浆机)
1.1.3深松机
1.1.4微耕机(只补贴功率4.0kw及以上的)
1.2整地机械
1.2.1筑埂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只补贴作业幅宽1米及以上的)
2.1.2穴播机(只补贴4行及以上的)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只补贴马铃薯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只补贴牵引式,具备破茬、切草、清垄及开沟部件及具有切茬、分茬、防堵塞和防缠绕功能的)
2.1.6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只补贴水稻钵苗移栽机、蔬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只补贴水稻侧深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只补贴功率4.0kw及以上的)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只补贴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和悬挂式、牵引式的)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辣椒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只补贴马铃薯收获机)
4.4.2花生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搂草机
4.5.2打(压)捆机
4.5.3圆草捆包膜机
4.5.4青饲料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果蔬加工机械
6.1.1水果清洗机
6.1.2水果打蜡机
6.1.3蔬菜清洗机
6.2剥壳(去皮)机械
6.2.1花生脱壳机
6.2.2干坚果脱壳机
7. 排灌机械
7.1喷灌机械设备
7.1.1喷灌机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揉丝机
8.1.2压块机
8.1.3饲料(草)粉碎机
8.1.4颗粒饲料压制机
8.1.5秸秆膨化机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自动投料设备)
8.2.4清粪机
8.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 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0.1.2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0.1.3残膜回收机
10.1.4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5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6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1.7有机肥加工设备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只补贴30马力及以上的)
12.1.2手扶拖拉机
12.1.3履带式拖拉机(只补贴30马力及以上的)
13.其他机械
13.1养蜂设备
13.1.1养蜂平台
13.2其他机械
13.2.1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3.2.2农业用北斗终端(只补贴陆地用)
13.2.3植保无人飞机(只在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县市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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