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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抽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抽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0-09-10  来源:

农机安〔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0]10号)要求,我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申报的“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进行抽查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考评时间


抽查考评工作在9月至10月完成,每个省份抽查2-3个申报的示范县。具体行程由检查组提前通知相关省份。


二、抽查内容


包括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农机安全执法和农机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对“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开展以来采取各项措施所取得的效果进行复评,对第一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进行复核。同时,听取各地对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抽查方式


检查组随机抽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听取省、县“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汇报,查看有关文件、会议、图片等资料,深入乡、村实地检查创建工作情况,并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对所抽的省、县进行综合评价。


四、检查人员及分组


(一)第一检查组 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宗锦耀司长(组长)、安全监理处范学民处长(联络员)、农机监理总站干部一名组成。 检查地区:浙江、云南、贵州、宁夏、甘肃。


(二)第二检查组 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刘宪副司长(组长),综合处刘云泽调研员、安全监理处张汉夫(联络员)组成。 检查地区:内蒙古、四川、重庆、陕西。


(三)第三检查组 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刘恒新副司长(组长),科技教育处姚春生处长、生产管理处李斯华调研员,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干部一名(联络员)组成。 检查地区:安徽、江西、广东、广西。


(四)第四检查组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苏洁司长(组长)、监管二司侯景雷,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干部一名(联络员)组成。 检查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海南。


(五)第五检查组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赵瑞华副巡视员(组长)、监管二司颜彬,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丁仕华副处长(联络员)组成。 检查地区:江苏、湖北、湖南、新疆。


(六)第六检查组 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丁翔文站长(组长)、监理装备处胡东元处长、柴小平副处长(联络员)组成。 督查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


(七)第七检查组 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涂志强副站长(组长)、执法监管处姚海处长、白艳副处长(联络员)组成。 督查地区: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青海。


五、要求


(一)各检查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评价检查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行程,按时完成评价检查任务。检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提交书面评价检查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


(二)各检查组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轻车简从,廉洁高效,注意安全。


(三)各检查组在开展评价检查过程中,要适时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调研,总结各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及时向考评领导小组汇报。


(四)各省和申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的县(区、市)认真准备好相关工作总结和考评材料,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协助配合检查组完成抽查考评工作。


请各地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已创建的省级以上 “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的数量,创建工作措施、经验和成效等),于10月10日前传至我司安全监理处(联系人及电话:张汉夫,010-59192867、59192880<传真>,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jhsajc@agri.gov.cn)。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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