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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试行)

日期: 2018-04-02  来源:  作者:洮南市农机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把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化、经常化,持之以恒的不断增强全市农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营造道德高尚、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农机系统的机关、局属各单位、各乡镇农机站干部、职工。

第三条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严肃政治生活,加强纪律监督,推进标本兼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反腐倡廉教育责任制。坚持党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的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日程,摆上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第二章 教育原则

第五条 坚持政治性原则。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两学一做”活动紧密结合,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权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惠农强农富农政策的强大思想武器。

第六条 坚持实效性原则。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全局工作始终。坚持反腐倡廉教育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与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相结合,督促干部和职工,强化纪律规矩底线意识,强化廉洁自律建设。

第七条 坚持现实性原则。突出农机领域出现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现实问题,紧密结合反腐倡廉教育和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的苗头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第八条 坚持经常性原则。坚持反腐倡廉教育寓于制度建设、工作业务和工作检查之中,通过持之以恒的贯彻落实,达到治标治本目的。   

第九条 坚持创新性原则。运用反腐倡廉教育基本经验和现实反面典型案例,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原则。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教育的制度机制,营造领导干部带头学,一般干部和广大职工自觉学的学习氛围,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强大合力,推动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新格局。

第十一条  坚持综合性学习原则。反腐倡廉教育要坚持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党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和典型腐败案例反腐倡廉教育及反腐形势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市局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第一责任人。

  其他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反腐倡廉教育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倡廉教育的部署和要求。

(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党委会议和反腐倡廉教育会议或活动。

(四)对反腐倡廉教育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教育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六)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反腐倡廉教育情况。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反腐倡廉教育检查制度,对反腐倡廉教育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制度,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工作业绩和奖励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问责机制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反腐倡廉教育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第十九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洮南市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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