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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镇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5年镇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日期: 2015-05-12  来源:镇赉县农业机械补贴办公室

镇赉县20152017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落实好我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补贴政策普惠,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补贴政策连续,确保阶段性政策稳定有效实施;突出补贴政策效果,强化规范性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注重改革完善,简化操作程序、务实便民惠民。注重环节监督,加大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建设。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场),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资金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据实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
(三)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国家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的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确定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见附件2)。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发布。


(五)补贴机具数量。一户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家庭,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1台4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1台机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为5台(套),即5台4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5台机具。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
  全省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县财政局,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县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财政部门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工作。
  (二)操作时间
  各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谷物收获机械、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7月1日后办理。4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深松机可在两个时间段内办理。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三)机具购销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


总体操作程序如下:


1.购机补贴对象到当地乡镇(场)指定地点登记相关身份信息(购机者户口本、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见附件3),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乡镇(场)分管领导审核购机者身份是否符合等相关信息,严格把关后,填写《农机购置补贴信息采集表》(见附件4)并在此表上签字加盖公章,乡镇(场)要将《农机购置补贴信息采集表》进行汇总,并按照购机者登记时间排列顺序,报到县农机局。


2.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发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有关材料到县农机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3.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4.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公示合格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直补折)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五)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农机、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要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分管农业工作县领导任组长,由县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局、农机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工作小组(见附件1)。各地要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公室。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要联合对补贴工作进行监管,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要强化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推进我县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玉米、水稻等粮食生产所急需农机具,实施敞开补贴,既是我县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要,也是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红利的必然选择。各地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农机补贴的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规范实施中的操作行为和关键环节。要严格确认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补贴机具要逐台核实,确保机具的真实有效性,县农机局要为购机者提供购置补贴的“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县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此方案,如有政策性变化,再进行适时调整,没变化下两年度继续执行。



附件


1、镇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5—2017年)


3、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


4、《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信息采集表》
























镇赉县农机管理总站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镇赉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县委副书记


谭鸿举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占伟 县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梁英彦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郑琳峰 县农机总站站长


毕兴来 县财政局局长


周长波 县监察局局长


程文绪 县审计局局长


李亚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


成 员:高大杰 县农机总站副站长


段利翔 县监察局副局长


朱跃武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凤来 县审计局副局长


司启顺 县财政局农财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办公室主任由郑琳峰兼任,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日常工作。





附件2:



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5-2017年)


(8大类22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深松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穴播机(四行以上)


2.1.2免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水稻摆秧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1.2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两行以上含两行;不含兼收小麦型)


4.2.2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3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3.1青饲料收获机


4.3.2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


4.4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清选机械


5.1.1粮食清选机(含色选机)


5.2干燥机械


5.2.1粮食烘干机


6.排灌机械


6.1喷灌机械设备


6.1.1喷灌机


7.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7.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7.1.1压块机


7.1.2颗粒饲料压制机(含秸秆膨化机)


8.动力机械


8.1拖拉机


8.1.1轮式拖拉机(40马力及以上)











附件3


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



购机者姓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合作社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您购买补贴机具前仔细阅读本告知书,确认同意后方可申请补贴。


一、补贴机具种类及标准


按照省政府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分档名称、补贴标准以及各农机生产企业符合我省补贴范围的产品明细,可登录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专栏进行查询,网址http://njbt.jlnj.gov.cn/, 亦可咨询当地农机管理部门。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以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农机补贴基本流程


全省统一实“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操作方式,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1、登记、领取补贴政策告知书


补贴对象自愿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登记,领取《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


2、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由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企业购买机具,所购买的机具应为吉林省年度补贴范围内的机具。购机后请务必索取正式发票,发票中应标明购机者名称、机具发动机号、出厂编号等信息。


3、申请补贴


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带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具体材料按当地实施方案规定执行),到当地农机部门指定地点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农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公示合格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4、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农机(农业)、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农业)、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对象与经销(生产)企业自行产生的退货行为,视为虚报冒领补贴行为。


四、注意事项


1、各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插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应在当年7月1日后办理。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2、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3、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主动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购机者要积极配合各级农机、财政等部门的核查。



购机者承诺:以上内容已认真阅读。



确认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信息采集表(春季)


填报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2015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或组织名称


村或分场


拟购机具种类


联系电话


备注


























































































































注:拟购置机具种类指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4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深松机等补贴产品,应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


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信息采集表(秋季)


填报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2015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或组织名称


村或分场


拟购机具种类


联系电话


备注


























































































































注:拟购机具种类指秋季农业生产所需要的谷物收获机械、自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40马力及以上拖拉机、深松机等补贴产品,应在当年7月1日后办理,11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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