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来电咨询:职工是否享受护理假,请落实处理。
市卫生健康委答复:根据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山东省各地市从202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