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科普】什么是职业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怎么办?ViVi科普给你答案~

文章来源:健康威海服务号
时间: 2022-05-02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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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今年的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

旨在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的浓厚氛围

这个时候

当然少不了『宣传小能手』啦

被称为“行走的健康小百科”的我

以及我的淘气包小伙伴——包包

又来给家人们“上课”啦

本期带来的是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篇  

一起来看看叭~

video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

如实告知劳动者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哦

上岗前要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不要忽略了警示提醒哦~

守护职业健康

共享幸福人生



文末知识墙

最后~通过几组问答了解一下“职业病防治知识”叭~


1、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用人单位要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3、我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哪些?

我市目前共有9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分别是威海市妇幼保健院、威海市立第三医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医院、荣成市人民医院、荣成市中医院、荣成市石岛人民医院、乳山市人民医院、威海国济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威海海大医院有限公司。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请浏览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sjkw.chanelonlines.net/


4、新入职员工要从事噪声岗位作业,上岗前需要查体吗?

需要进行岗前查体。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到哪里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威海市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是市妇幼保健院(地址:威海市文化东路42号眼耳鼻喉专科医院4楼,电话:527133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6、进行职业病诊断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用人单位向市妇幼保健院提交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资料齐备以后,由市妇幼保健院组织专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诊断,30天内出具诊断证明书。

劳动者先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就诊,不能排除所患疾病与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由诊断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史。


7、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我该怎么办?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8、劳动者如何判断自己患的是不是职业病?

可通过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

(1)必须有劳动关系,患病者应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9、职业病病人享有哪些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以下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合同;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