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0000043592212/2022-03718 发布单位: 威海市司法局
内容分类: 文字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8-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性/截止日期: 文号:

《威海市行政允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威海市司法局
时间: 08:53
点击次数:

一、起草背景

保护公众信赖利益,建立诚信政府,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围绕着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行政允诺方面仍然存在着事前乱允诺、事后不兑现、越权允诺和“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减损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破坏了政府的良好形象。为了发挥行政机关在诚信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有必要对行政机关的允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二、决策依据

《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出台目的

规范行政允诺行为,推进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

四、重要举措

(一)确定了管理范围。《办法》所称的行政允诺,是指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下同)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特定事项作出的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物质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以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合同形式作出的行政允诺,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作出的允诺,按照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办理。行政机关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作出的行政允诺,按照设立机关的行政允诺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允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政府允诺的规定执行,各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二)建立了管理机制。为了加强对行政允诺的全过程管理,《办法》对行政允诺的拟定、审查、决定、备案、实施、调整、评估和监督检查作出了具体规定,并重点强化了行政允诺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办法》规定,市和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行政允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允诺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允诺经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报制定机关决定,并明确了送审材料、审查标准和审查期限。

(三)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一是行政允诺的作出和实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允诺,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改变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允诺。行政允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改变行政允诺。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三是行政允诺的作出和实施应当遵循谁作出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四是行政允诺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五是作出行政允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因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作出口头允诺的除外。对特殊情况下作出的口头允诺,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

(四)强化了工作措施。一是细化了拟定要求。拟定行政允诺,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听取有关部门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允诺,应当组织论证。作出行政允诺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依法进行。二是明确了备案要求。拟定部门应当在行政允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允诺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报备的行政允诺经审查没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三是提出了实施要求。行政允诺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实施行政允诺。配合单位应当按照实施单位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应当由本单位负责的工作任务。四是规范了评估要求。对实施满1年或者不满1年即实施完毕的行政允诺,实施单位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送制定机关。其中,政府允诺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汇总后报本级政府。五是规定了监督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行政允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五、关键词解释

《办法》所称的行政允诺,是指市政府和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特定事项作出的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物质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六、政策解读人

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科 徐新合  联系电话:5897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