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in客户端下载app:公开征求《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海市财政局
时间: 2023-05-1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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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对《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616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517日至2023616

    联系电话:0631-5268099

    电子邮箱:whsczjzhk@wh.shandong.cn

    通信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60号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按照规定的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计算征收。不同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即为招标、拍卖的成交价。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第二章  海域使用金征收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由行政审批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费源信息。

    第六条  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海域使用申请人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征缴海域使用金,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凡实行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一次性缴纳。

    凡实行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缴纳第一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时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时限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项目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  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各级政府之间分成,采取“系统征缴、自动分成、分级缴库”的方式,分别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一)非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30%,省政府分成20%,市政府分成15%,相关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分成35%;

    (二)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市及市级以上政府审批(批准)的,市政府分成40%,相关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分成60%;各县级市(含文登区,下同)政府审批(批准)的,市政府分成30%,各县级市政府分成70%。

     

    第三章  海域使用金减免

     

    第九条  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管理。

    第十条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军事用海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海关、边防、海事、交通港航公安、海监、渔监、渔政、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等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仅指公务船舶专用的港池、码头(含堆场)、防波堤和航道用海,不含其他相关用海;

    (三)非经营性公共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兴建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陆岛交通、城市道路、非收费的公路与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不包括企业专用的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非经营性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人工鱼礁等公益事业用海,不包含为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服务的各类经营性配套设施用海。渔港用海仅指港池、引桥、堤坝、航道、渔业码头(含堆场)及附属的非经营性设施用海。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缴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用海;

    (三)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的项目用海;

    (四)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第十二条  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审查批准;免缴省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报省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免缴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政府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缴项目用海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报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审查批准。减缴非养殖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减缴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政府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除依法可以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之外,海域使用金减缴幅度为:

    (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缴幅度最高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的30%;

    (二)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用海,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海域使用金减缴幅度最高不超过全部应缴金额的20%;

    (三)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减缴幅度最高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的20%;

    (四)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条件的用海,减缴最多不高于两年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额度。

    第十五条  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1亿元,用海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有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促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审批权的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额度、减免期限、减免用海面积等内容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申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减缴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供有关单位的评估报告。

    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经批准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或者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时,应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的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一律不予减免海域使用金。国家和省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污水达标排放用海,不予减免海域使用金。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减免事项的审查管理。对海域使用权人申请减免事项,应分项目、分类型逐一审核,不得多个用海项目“打捆”核定,对同一用海项目包含多种用海类型的,不得笼统地整体核定、减免。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海域使用金减免台账,逐笔记录项目用海名称、用海类型、用海面积、减免金额、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依据、批复时间等信息,并汇总年度海域使用金减免信息,报上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中录入海域使用金减免信息。经批准的海域使用金减缴和免缴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税务部门督促缴费,逾期不缴纳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注销不动产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级出台新的办法,以国家、省级新办法为准。《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威政发〔2009〕4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bbin客户端下载app:《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的草案解读

        

    一、制定背景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海域法》确定的海域使用三大基本制度之一,也是实现海域资源价值、促进海域资源合理配置的关键。为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2009年,我市以市政府的名义印发了《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一直执行至今。随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的变化,国家、省有关海域使用金征收及减免方面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因此原《办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办法》予以修订。

    二、决策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bbin客户端下载app: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和《bbin客户端下载app: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三、制定过程

    根据《bbin客户端下载app: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等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征求市海洋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等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建议,形成了《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制定意义

    通过本次修订,对原《办法》中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减免、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等与上级规定和现实情况不适应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规定,促进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五、内容解读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海域使用金征收、海域使用金减免、法律责任和附则,共2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介绍了文件起草依据,根据《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有关规定,明确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中央、省及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为海域使用金征收,根据《bbin客户端下载app: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海域使用金征收由海洋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本次修订按照上级文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海域使用金征收主体、缴纳方式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分成比例。

    第三章为海域使用金减免,根据《bbin客户端下载app: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9〕18号)规定,明确海域使用减免条件、审批程序、减免幅度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用海项目的处理原则等。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办法》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六、政策解读人

    威海市财政   宏伟

    联系电话:0631—5268099

     

     

     

     


       按照文件管理要求,我们在威海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发布了《bbin客户端下载app:公开征求<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未收到有关意见。

           特此说明。   



    威海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