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 主题分类:科技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3-05-24
    • 公开发布日期:2023-05-24
    • 发文字号:威科办字〔2023〕8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bbin客户端下载app:组织申报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威科办字〔2023〕8号


    各区市科技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各区市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bbin客户端下载app: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紧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申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20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分三批受理各区市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2。

    各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有关要求

    1.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扎实做好企业研发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落实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积极充分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省、市组织的高企培训。各区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企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

    2.进一步夯实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如实、规范编制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bbin客户端下载app: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4.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高企申报材料审核推荐工作,指导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期如实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资格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部门协同,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扫描后连同推荐函一并报送并留档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5.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第十二项要求选择一个主要服务区域向科技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于2023年6月15日前,选择向市科技局或高区科技创新局,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PDF电子版请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留存备查。

    6.按时报送材料。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收取1份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以备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3至7,并于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审核提交。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完成材料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同时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8)、申报核实意见表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一式一份)报送市科技局,推荐函、推荐汇总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电子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联系方式

    1.电子邮箱

    威海市科技局:kjjgxk@wh.shandong.cn

    高区科技创新局:gqkjjgxk@wh.shandong.cn

    2.联系电话

    威海市科技局                5810809

    威海市财政局                5266009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5697019

    环翠区科技局                5865967

    文登区科技局                8483718

    荣成市科技局                7562939

    乳山市科技局                6663673

    高区科技创新局              5620628

    经区科技创新局              5980071

    临港区科技创新局            5581793

    综保区经发局                8644388

    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          8963780

    附件:1.bbin客户端下载app: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报工作的通知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中介机构声明书

    8.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bbin客户端下载app:组织开展山东省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20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分三批受理各市(国家高新区)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1。

    各市、各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有关要求

    1.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市科技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扎实做好企业研发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落实力度,快速响应企业需求,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省认定办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省开展高企培训,提高企业和基层部门对政策把握水平,解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需求的市科技部门请与省认定办沟通并安排好培训工作,充分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

    2.进一步夯实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如实、规范编制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0〕105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企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bbin客户端下载app: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应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4.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到省科技厅。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资格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扫描后连同推荐函一并报送并留档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各市科技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5.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第十二项要求选择一个主要服务区域向科技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留存备查。

    6.按时报送材料。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收取1份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以备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6,并于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审核提交。同时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7)、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8)(各一式四份)、中介机构PDF版证明材料、申报核实意见表PDF版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一式两份)报送省科技厅,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报市税务局一份。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105室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0531—51751266、51751158

    省财政厅税政处:0531—51769876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0531—85656405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5月12日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优化申报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完善工作机制,具体程序如下: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填报。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实名认证通过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网上提交。企业在“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作为评审依据,附件材料须清晰、完整、规范),并及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完成网上填报。

    4.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一致,并本着“与认定条件紧密相关”的原则,尽量简明扼要,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5.材料审核。各区市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按要求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近三年项目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情况、2022年度的科技活动人员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实地核查,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见通知附件4)。各区市科技部门要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一律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各区市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市科技局收到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后,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该机构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省认定办。

    6.汇总推荐。各区市科技部门完成材料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8)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一式一份)报送市科技局。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电子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附件3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1.封面(申请书首页做封面)。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3.总目录。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封皮需在线填报、打印并签名、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5.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6.科研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授权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可不提供)、知识产权摘要及缴费证明,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见通知附件5),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见通知附件6),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还包括参与制定标准的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转化形式和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7.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主要产品(服务)与对其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说明、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与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之和的占比情况。

    8.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情况等。

    9.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2022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如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有明显不一致,请企业说明差异原因。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参与企业财务报表鉴证的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会计师相关证明资料。

    11.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印鉴的2020、2021、2022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12.出具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声明书(见通知附件7)。此项材料由中介机构向科技部门提供,企业只需在系统中上传中介机构声明书。


    附件4


                                                  


           附件5

    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本单位用于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共     项(可逐项列出专利号),均未在以往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作为知识产权使用过;同时,本单位用于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等)共     项,未在其他单位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在有效期内)时作为知识产权使用过。

    特此声明。


    企业名称(公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6

    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作为 (知识产权名称) (授权号:XXXX)的共有权属人,本单位允许XXXX公司将此知识产权用于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如XXXX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资格有效期内,本单位承诺不将该知识产权用于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特此声明。


    知识产权权属人(公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7

    中介机构声明


    一、本中介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2023)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成立时间:

    当年月平均职工人数(人):

    当年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人):

    二、在工作中,本中介机构认真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各项规定,对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负责,并对提供的中介机构资质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中介机构名称(公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8


    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23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成立时间

    企业经济性质

    专项审计中介机构

    年度财务审计中介机构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是否)

    申报材料与核实情况是否一致(是否)

    所在区县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备注栏中,属于首次申报的,标注“首次认定”;2020年认定通过的高企,今年重新申报的,标注“2020重新认定”;目前不是高企但20082019年期间曾具备高企资格,重新申报的,标注“其他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