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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系列制度的通知
2017-8-25

安农机[2017]17

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系列制度

的通知

各乡镇农机站、各相关科室:

为了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规章制度,更好地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县农机总站起制定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系列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图县农机总站

201795

附件:

1. 反腐倡廉教育制度(试行)

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试行)

3.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5.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试行)

6.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反腐倡廉教育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机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把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制度化、经常化,持之以恒的不断增强我县农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营造道德高尚、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农机总站机关、各科所办、各乡镇农机推广站所有领导干部。

第三条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严肃政治生活,加强纪律监督,推进标本兼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反腐倡廉教育责任制。坚持党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的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日程,摆上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第二章 教育原则

第五条 坚持政治性原则。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两学一做”活动紧密结合,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权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惠农强农富农政策的强大思想武器。

第六条 坚持实效性原则。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全局工作始终。坚持反腐倡廉教育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与思想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相结合,督促干部和职工,强化纪律规矩底线意识,强化廉洁自律建设。

第七条 坚持现实性原则。突出农机领域出现的侵害群众利益的现实问题,紧密结合反腐倡廉教育和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新的苗头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第八条 坚持经常性原则。坚持反腐倡廉教育寓于制度建设、工作业务和工作检查之中,通过持之以恒的贯彻落实,达到治标治本目的。

第九条 坚持创新性原则。运用反腐倡廉教育基本经验和现实反面典型案例,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原则。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教育的制度机制,营造领导干部带头学,一般干部和广大职工自觉学的学习氛围,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强大合力,推动形成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新格局。

第十一条 坚持综合性学习原则。反腐倡廉教育要坚持理想信念教育、党纪党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从政道德教育和典型腐败案例反腐倡廉教育及反腐形势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主要领导,是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安排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工作。

  其他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教育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反腐倡廉教育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倡廉教育的部署和要求;

(二)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反腐倡廉教育会议或活动;

(四)对反腐倡廉教育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教育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教育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六)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反腐倡廉教育情况。

第四章 问责机制

  第十四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反腐倡廉教育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第十五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农机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以下简称“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健全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制度,根据农机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我县范围内对购置机械享受农机补贴政策的核验,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对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补贴政策时,对其身份、购置机具和相关票证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县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二章 机具核验

第五条 机具核验应当由有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派员组织实施。

第六条 进行机具核验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部门各1人参加。

第七条 机具核验应当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八条 机具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机具核验确认单上写明核验意见、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核验方式

第九条 机具核验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机具购置者、购置机具和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机具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机具、购机票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三)检验。检验购置者与身份证明照片及机具外观、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与购机票据标注标识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拓印、拍照等方式采录机具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等机具主要信息,并通过机具购置者与购置机具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保留购机现实情况。

第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机具、购置票据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机具、购置票据规范、完整、一致并核对无误;

(三)机具外观、铭牌、发动机号、机具架号与购置票据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符合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

第四章 确认补贴

第十一条 通过核验的机具,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机具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机具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机具购置时间符合本省农机补贴实施要求。

(三)补贴机具核验确认单写明核验通过并有核验人共同签名并注明核验日期;

(四)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二条 实施补贴应当通过下列审核、审批程序:

(一)机具核验人员共同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员对核验机具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第十三条 对核验材料及时归档。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补贴机具核验,应当由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分别派人,共同进行。

第十五条 机具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应当分开设置设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机具核验人员不得参与辅助系统的管理和录入操作工作。

第十六条 应当定期对机具核验、辅助系统管理等重点岗位的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防范工作、管理、操作等方面出现疏漏及问题,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严控工作风险。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岗位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县农机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公布之日起试行。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行为,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 县农机、财政等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应当遵行诚实、守信、遵规、守法的原则。

第六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地方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 农机产销企业应当加强对补贴产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补贴产品的生产、经营和补贴申报、产品信息上传录入、补贴申领等管理制度,提高补贴产品管理水平,并对其补贴产品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第八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均有权向当地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农机、财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二章 补贴申请

第九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愿申请参与制度。农机产销企业和农机补贴产品购置者,其生产经营和购置的补贴产品需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由其生产经营者和购置者自愿提出申请。

销售的农机产品,申请享受补贴政策的,由其产品生产企业向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农业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列入补贴产品范围,享受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购置补贴产品,申请享受补贴政策的,由其购置者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购置补贴。

第十条 对列入享受本省补贴产品范围的产品,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其农机化信息网或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列入享受本省补贴产品范围的产品,由其产品生产企业负责该补贴产品的投档、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等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负责。

对列入本省享受补贴的产品,未按照要求及时投档、或将信息及时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或其上传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未能实施补贴或实施补贴形成后果的,由其生产企业承担全部负责。

第十二条 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该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申请补贴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安全等方面产品标准生产其补贴机具;应当在该补贴产品的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其出厂编号,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补贴政策的购置者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补贴申请材料和购置或销售的产品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销售其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名单,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正确宣传补贴政策;

(二)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三)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

(四)对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县农机、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八)按照规定进行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工作;

(九)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

(三)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四)不供应不符合规定的补贴产品。

第十七条 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就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明确的规定和责任义务向省农机化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严禁农机产销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中有下列情形:

(一)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

(二)以此补贴产品,冒充他补贴产品;

(三)生产、经营的补贴产品标志或标识,与其产品真实情况不符合;

(四)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严禁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申请、产品归档和经营销售等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报送虚假补贴产品投档材料和信息;

(二)向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上传虚假补贴产品信息;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

(四)生产、经营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

(五)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履行责任义务不到位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农机、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六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五章 查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县农机、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年至10年。

第二十八条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省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农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依法获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对农民群众和农机购置者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坚持应公开、皆公开和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实施意见及工作要求。

(二)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方式、工作规程和具体要求;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和结算方式;

(四)实施补贴的工作流程、核验规程和相关要求;

(五)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文件、工作通知和补贴产品、补贴标准及政策咨询、监督投诉、违规曝光等;

(六)农机购置补贴受益对象信息。重点公开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购置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补贴机具数量及补贴额等。

(七) 违规处理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和违规基本事实等。

(八)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

(九) 上级要求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公开渠道

第四条 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或农机(农业)等网站首页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当地电视台、农村广播、乡镇公告栏、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多渠道、多形式、经常性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农机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试行)

一、责任内容

(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1、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

2、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与乡镇签订责任书,并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

3、按职责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做好补贴机具的核实工作;

4、强化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和属地内经销商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

5、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公开工作。及时公布本地的补贴实施方案、资金使用和结算情况、投诉处理、上年度县级补贴实施公告发布情况抽查情况、上年度县级享受补贴农户信息表的检查情况。

(二)乡镇政府。

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乡镇农机推广站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主要有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购机信息公示、机具核实(包括规格型号、主要配置和参数)、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受理和购机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产销企业。

1、各产销企业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

2、严格遵守农业部“七不得”规定;

3、对所有经销的补贴机具明示永久性铭牌,公开其产品配置,销售价格,不搞虚假宣传,做到诚实经营;

4、做到供货及时,提供操作技术培训,承担产品售后“三包”服务;

5、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录入购机数据。

二、责任追究

(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人员

1、农机主管部门以任何理由收取生产(经销)企业、农户费用的,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建议对其进行问责,所产生的后果由本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

2、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参与套取补贴和受贿等情况的,及时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所产生的后果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

(二)生产(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2、不按规定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3、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3、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4、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购机户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列入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补贴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岗位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制定和实施风险应对措施,对本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全站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覆盖补贴工作全部范围;

(二)覆盖补贴工作全部岗位及人员;

(三)贯穿补贴工作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四)贯穿补贴工作岗位管理、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全环节。

(五)保障补贴工作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

第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党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总站领导班子发挥决策作用,负责领导补贴工作。项目办和乡镇农机站承担主要业务,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和内部职责分工等方式共同作好内部控制工作。充分发挥总站纪检‘督查’的监督监察作用,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实施机制

第六条 根据工作职责,对下列工作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一)乡镇农机站的初审;

(二)补贴机具的核机;

(三)补后机具的抽查核实;

(四)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按照下列议事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组织进行:

(一)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重要工作事项由总站站长办公会讨论提出意见;重大事项提请县人民政府和省州农机部门审定。

(二)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纪律监督、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对纪律监督、审计决定和专项检查、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严厉查处并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省州农机部门请示报告。

(三)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各科室各人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农机补贴各项制度。全体成员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四)制衡控制机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管理风险,确保政策落实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主要存在下列工作风险点:

(二)乡镇农机站的初审。风险点是对申请补贴对象审核不严,公示不符合要求,相关材料填写盖章签字不完整。

(四)补贴机具的核机。风险点是验机人员业务不熟练,责任心不强或收取好处,不能按规程做好验机工作。

(五)补后机具的抽查核实。风险点是抽查核实人员收受好处或违反规定进行抽查核实。

(七)投诉举报调查处理。风险点是收受企业好处,对反映问题的举报投诉不组织调查,对已查实的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防范乡镇初审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严格按照省州县补贴方案、制度和流程执行,具体业务在项目办的指导下进行,不擅自变更删减工作流程。

(二)严肃认真做好身份确认、村镇两级的七天公示,做好承诺书和告知书的指导填报工作,不缺东少西。

第十六条 防范机具核验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严格遵照省县补贴方案及核验规程执行,具体实施必须保证农机、财政共同派人共同实施。

(二)必须按要求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及码模拓印等工作。

第十七条 防范补贴机具抽查核实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按照实际补贴机具数量,按照不低于省州要求比例数进行随机抽查核验。抽查机具应涵盖个人、组织,多种类型机具。

(二)抽查核验做到“见人见机”和“人机合影”等手续,对于涉嫌倒卖流失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上报总站。

第二十条 防范投诉举报调查处理风险,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明确工作规范。研究制定农机补贴违规处理工作规定,明确受理、转办、调查、处理、公布等程序和工作要求。

(二)依法依规查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严格落实法律制度,严格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按规定受理投诉举报。

(五)加强信息公开。受理的举报投诉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查实的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农机总站负责解释。

条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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